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6民初3920号
原告:湖北永达电(扶)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291号附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宸产业投资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718号春和天地光谷店(原709综合楼A楼)3层。
法定代表人:雷开果。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永达电(扶)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宸产业投资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湖北永达电(扶)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永达电(扶)梯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永达电(扶)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湖北永达电(扶)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任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