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辖终3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永达电(扶)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291号附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薇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永达电(扶)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60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湖北永达电(扶)梯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提出管辖异议;本案两份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同,应当以后一份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请求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6006号民事裁定,由该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有代收行为,现有送达凭证不能反映是否存在委托关系;上诉人湖北永达电(扶)梯有限公司主张以后一份合同的约定确定本案管辖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充分阐述了本案应当由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上诉人湖北永达电(扶)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卫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