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彬、天津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5民初6444号
原告:**彬,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告:天津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开元路1号商贸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张祖强,职务不详。
被告: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145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清,职务不详。
原告**彬与被告天津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彬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彬负担。
审判员  李俊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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