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5民初5717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145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4元,减半收取计1962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俊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