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608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14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2023年2月20日,本院依法通知**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