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花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河南省花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11民初6514号
申请人:河南省花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庞村镇窑沟村顾龙路南。
法定代表人:杨红霞。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6月11日生,住洛龙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7月5日生,住洛龙区。
原告河南省花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85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以洛阳民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花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