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花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河南省花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311执保196号
申请人:河南省花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红霞,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6年5月18日生,汉族。
原告河南省花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以洛阳民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花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