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海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017)沪0116民初1079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6民初10797号
原告:上海利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临海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利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临海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利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熊艳蓓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慧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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