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606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湖北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一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湖北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湖北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朝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