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2民初4667号
原告:武汉世纪千华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功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胡福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
原告武汉世纪千华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武汉世纪千华照明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世纪千华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世纪千华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世纪千华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珊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祝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