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02民初2877号
原告:黄冈市回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明珠大道C4栋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2MA495FAN21。
法定代表人:唐卫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秀,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区3幢l单元5层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7393530XK。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
原告黄冈市回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冈市回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冈市回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市回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8元,减半收取1599元,由原告黄冈市回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 峰
人民陪审员 肖 萍
人民陪审员 祁梦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芯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