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漳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24执132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民发盛特区3幢1单元5层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7393530XK。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刚,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漳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文笔峰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316486262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漳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的(2021)鄂0624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10月12日移送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南漳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信息、车辆、有价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人民银行开户存款情况、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所拥有的位于南漳县××镇××村××道××路以西面积为49432.1平方米的土地【宗地编号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15]055)】已被我院另案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综上,被执行人南漳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兢
审判员 刘德兴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