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执50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孙杰波,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湖北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6民终25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孙杰波、湖北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五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孙杰波、湖北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红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