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金山屯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与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7执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工金山屯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花园街。
法定代表人:赵振英,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80056516781XN,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永春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静,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工金山屯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与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209027.88元。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风险提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09×××07账户内余额为2244.63元,本院已于2022年3月28日将以上账户余额扣划至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他涉案款项账户,于2022年4月19日扣除执行费50元后回拨给申请执行人2194.63元。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房地产、工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10月13日,经查,该企业工商登记住所地无该公司。同时,线下查询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佳木斯工商管理局、佳木斯向阳区税务局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209027.88元,已受偿2194.63元,未受偿6206833.25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谷长国
审判员  夏 岩
审判员  陈忠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雪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