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521民初58号之三
原告:***,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
被告:***,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告: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东区永春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秀英,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佳丽
审判员  刘新荣
审判员  徐 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