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前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04民初1570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被告:佳木斯市前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法定代表人:李欣,局长。
被告: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永春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静,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佳木斯市前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隋德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于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