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03民初631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菲,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永春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秀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承诺给付其工程款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4元,减半收取计2,2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佳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许云童
书记员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