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融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盛世恒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5583号
原告:陕西融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彭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小吉,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盛世恒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陈夏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陈夏东,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弘一,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融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盛公司)与被告陕西盛世恒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格力公司)、被告陕西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格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焦颖茹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董小吉和被告恒兴格力公司、被告新兴格力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弘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恒兴格力公司授权的西安区域的格力空调授权经销商,负责区域内的格力空调销售业务,但具体提货、付款等事宜由被告新兴格力公司负责与原告进行业务往来。依照格力业务交易模式,原告在向被告新兴格力公司先支付货款并交纳保证金后,方能提货,且如提货达到一定比例,可以享受一定奖励。按照该模式原告与两被告合作多年。2019年1月18日,被告恒兴格力公司在格力经销商微信群发出编号为SYB2019031的《关于取消陕西融恒久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格力产品资格的通报》,该通报载明取消陕西融恒久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单位(本案原告)格力全系列产品经营资格及撤销该公司家庭中央空调专卖店授权等,随后两被告停止原告使用友网络分销管理系统,从该系统所在网站可以清楚看出原告在两被告处的结余。两被告单方终止与原告经销关系后,两被告并未向原告退还99852.90元货款及318880元工程押款(保证金),未向原告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奖励,亦未退还原告格力空调专卖店(红星美凯龙)店面装修保证金(终端建设费)60000元。综上,两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99852.90元;2、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工程押款(保证金)318880元;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淡季回款奖励49930元;4、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468662.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的利息为37885.54元);5、被告恒兴格力退还原告终端建设费60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经查2018年9月1日,案外人陕西融恒久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兴格力公司分别签订了《2019销售年度格力家庭中央空调产品销售协议书》、《2019销售年度格力商用中央空调产品销售协议书》,约定陕西融恒久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恒兴格力公司在西安区域的格力家庭中央空调、格力商用中央空调授权经销商,授权在指定区域内按被告恒兴格力公司的相关制度开展格力家用、商用中央空调产品的销售业务及售后服务。上述两份协议书中均包含陕西融恒久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恒兴格力公司出具的《承诺函》。《2019销售年度格力家庭中央空调产品销售协议书》中的《承诺函》记载:“陕西盛世恒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我司与贵某某签订的《2019销售年度家庭中央空调协议书》等文件,明确了双方格力电器产品销售关系。我司因对外销售业务需要,申请同时以下列公司在贵某某销售管理系统中开户:1、陕西融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融恒久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现我司承诺:1、上述单位在贵某某购买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我司按《2019销售年度家庭中央空调协议书》等文件享有和承担,其无权向贵某某主张权利;2、上述单位销售、安装、售后等行为的法律义务我司共同承担;3、上述公司购买及市场销售、安装、售后中违反贵某某《2019销售年度家庭中央空调协议书》等文件或造成贵某某损失,贵某某可直接向我司主张权利。”原告在该承诺书上加盖印章予以确认。陕西融恒久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兴格力公司签订《2019销售年度格力商用中央空调产品销售协议书》亦包含同样上述内容的承诺书,原告亦在该承诺函上加盖印章予以确认。2019年1月8日,被告恒兴格力公司做出《关于取消陕西融恒久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格力产品资格的通报》,载明“陕西融恒久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2019销售年度格力空调签约的经销商,不仅违规低价销售,而且利用格力家庭中央空调专卖店售卖竞品,并向客户提供竞品产品选型及方案报价,情节严重、影响极其恶劣。根据《市场销售规范协议》相关规定,经销售公司研究决定,对陕西融恒久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予以以下处罚,并通报西北五省:1、予以一次性50000元市场违约金处罚;2、取消该公司及其关联单位(陕西融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格力全系列产品经营资格……”因被告恒兴格力公司的上述通报原、被告终止了合作,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根据被告恒兴格力公司提供的其与陕西融恒久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2019销售年度格力家庭中央空调产品销售协议书》、《2019销售年度格力商用中央空调产品销售协议书》中的承诺函,该承诺函原告盖章确认,根据该承诺函原告是基于陕西融恒久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开立销售系统进行销售,原告购买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陕西融恒久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主张,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融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5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焦颖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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