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4341号
原告陕西北方格力商用空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北路59号新艺城大厦A座1001室。
法定代表人彭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37年10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系西安铁路公安处退休干部。
被告西安思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北方格力商用空调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思俏服饰有限公司销售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北方格力商用空调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7.5元。
审判长师敏
审判员石丽屏
代理审判员*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