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碑民三初字第01096号
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陕西融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利,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融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
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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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