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点至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天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点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27民初530号
原告:重庆天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黄路30号18栋1单元5-1号。
法定代表人:吴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训德,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点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6号附4号1F-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642853XP。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开友,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亮,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重庆天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点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天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4元,由重庆天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秭民
人民陪审员  杜雷林
人民陪审员  孙烈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