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民初7925号
原告:重庆市万盛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老街G7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22053457C。
法定代表人:尹仕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点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6号附4号1F-1-1F-Q006、-1F-Q007、-1F-Q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642853XP。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盛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点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盛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盛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盛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市万盛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基铸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