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点至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点至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2民初9549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霞,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真梅,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霞,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真梅,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点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6号附4号1F-1(石子山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1F-Q006、-1F-Q007、-1F-Q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642853XP。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开友,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亮,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点至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点至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40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罗 涛
人民陪审员  刘朝利
人民陪审员  晏 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张强强
书 记 员  黄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