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瑞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介休市瑞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降郁豹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民终3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介休市瑞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介休市。
法定代表人:降瑞亭,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青青,山西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降郁豹,男,1954年10月7日生,汉族,介休市,现住本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9年11月8日生,汉族,介休市,现住本村。
上诉人介休市瑞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7)晋0781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介休市瑞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以双方将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介休市瑞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介休市瑞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介休市瑞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雪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