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瑞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介休市洪山水利管理处与介休市瑞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介民初字第1310号
原告介休市洪山水利管理处,地址:介休市洪山镇洪山村。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介休市瑞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介休市北坛西路330号。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介休市洪山水利管理处诉被告介休市瑞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介休市洪山水利管理处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介休市洪山水利管理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介休市洪山水利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99元,减半收取13499.5元,由原告介休市洪山水利管理处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