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泰未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永泰未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891民初634号
原告:山东永泰未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327国道长虹路西(济宁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66727970N。
法定代表人:岳根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昕,山东士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山东国曜(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苗,山东国曜(济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山东永泰未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昕,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杨苗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永泰未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济劳人仲案字(2019)第1375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仲裁裁决书按照2017年度济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5055.75元一次性支付被告伤残就业补助金错误,应当按照被告本人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间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对裁决书认定的原被告双方在事故发生时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于2018年9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的伤情构成工伤及被告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辩称,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十级8个月。2017年济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金额为5055.75元,仲裁裁决书按照计算8个月没有任何错误。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原系原告山东永泰未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2018年3月2日,***在工作中受伤,2018年4月12日,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济人社工伤认[2018]20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所受伤害为因工受伤。2018年9月28日,***向原告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2019年7月15日,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济劳鉴[2019]1137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拾级。2019年9月,***向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济劳人仲案字[2019]第13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446元。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2018年3月2日因工受伤,且所受伤害为工伤的事实已经生效的济人社工伤认[2018]20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原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因工受伤后,要求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职工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劳人仲案字[2019]第13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论正确。原告要求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实际领取工资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法律依据,其要求撤销济劳人仲案字[2019]第1375号《仲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按照2017年度济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55.75元计算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446元,并由原告予以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东永泰未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446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永泰未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山东永泰未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云侠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朱艺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