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
被执行人:山东永泰未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宁市327国道长虹路西(济宁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永泰未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通过强制执行,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891执710号执行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 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盛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