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宇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朔州宇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阳煤泰安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603执77号
申请执行人朔州宇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开发区高速路入口北侧。
法定代理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阳煤泰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曹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朔州宇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阳煤泰安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阳煤泰安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603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朔州宇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峙峪--泰安35KV线路(线路全长12.4Km,*****)及110KV峙峪变电站间隔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阳煤泰安煤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峙峪--泰安35KV线路(线路全长12.4Km,*****)及110KV峙峪变电站间隔设备。查封期限为二年。
被查封财产由被执行人保管并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转让或处分。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