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宇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万仕电容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朔州宇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791民初1033号之一
原告:锦州万仕电容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罗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女,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锦州万仕电容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朔州宇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开发区高速入口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锦州万仕电容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宇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锦州万仕电容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万仕电容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锦州万仕电容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