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抚顺浩诚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4民终4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裕城路7号楼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邵泽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威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浩诚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西三街4方块5栋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占,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抚顺浩诚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4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发回重审,重审时注意以下问题:一、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浩诚公司依据《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安拆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协议》及《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合同》主张与宏翼公司成立租赁合同关系,但宏翼公司对《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两处公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中“周期云”的签字亦不予认可;一审在未对《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骑缝处宏翼公司的公章以及《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合同》中周期云的签字予以评判的情况下认定宏翼公司与浩诚公司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事实依据不足;二、浩诚公司提交周期云个人出具的结算单要求宏翼公司支付租金,但宏翼公司否认周期云为该单位员工,并提交了四川省佳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若书》。现本案中同时具备宏翼公司公章及周期云签字两个要素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均存有异议,故应查明宏翼公司与四川省佳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是何种关系、是否存在分包、转包,周期云是哪单位员工、是否为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其行为是否能代表宏翼公司。重审时应追加四川省佳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期云,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宏翼公司与浩诚公司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宏翼公司应否承担给付租金的责任。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4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田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祝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