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白勇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21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开发区和风街方大上上城17-3#-1-102。
法定代表人:邵泽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威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朝鲜族,1960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搭连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辽0421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原告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二、被告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01,786.55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3日始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始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780元,由原告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8元,被告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31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04月1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出境至韩国。另外于2020年8月1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诉讼保全)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向被执行人***,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网上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不动产、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其***,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其释明执行过程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进行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