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21执异5号
案外人邹庆丰,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翟文斌,辽宁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和风街方大上上城17-3号-1-102。
法定代表人邵泽福,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威伟,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褡连街。
法定代表人白勇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勇军,男,朝鲜族,1960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勇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河畔花园61号楼5单元501室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因本院已经解除相关查封,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邹庆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玉春
审判员 :孙闻博
审判员 :吴启宝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史 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