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辽宁名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3执恢2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工商登记地抚顺市东洲区绥化路(西段)38号楼1跃5层3号。
负责人:王春彦,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寋睿,系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利民,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辽宁名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住所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石文镇三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陈万桂。
被执行人:陈万桂,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黄亚金,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抚顺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东欣小区**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金吉英。
被执行人:金吉英,女,1958年6月24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印刷厂家属楼1-3号。
被执行人:邵泽福,男,195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女,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抚顺市顺城区。
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与被执行人辽宁名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万桂、黄亚金、抚顺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吉英、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邵泽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辽0403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3日首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8年10月23日受理并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辽宁名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抚顺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吉英、邵泽福、***、陈万桂、黄亚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6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连带负担。
我院于2018年10月29日首次执行时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首次执行时,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金吉英名下的两处房屋,均已经成交,成交价共计2202500元。
本次执行时,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抚顺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12处房屋。经过二拍二降,一处房屋成交,成交价156300元。11处房屋无人购买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共计作价1698900元抵偿债务,以上11处房屋现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再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首次执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有查询回执、评估、拍卖房产手续、申请书等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执行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震
审判员 杨兆平
审判员 于翠彬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