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21执异17号
案外人王娜,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抚顺县。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开发区和风街方大上上城**。
法定代表人邵泽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威伟,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褡连街div>
法定代表人白勇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抚顺县后安镇启运家园小区北起3号门市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王娜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玉春
审判员 :孙闻博
审判员 :吴启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史 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