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辽宁名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3执恢96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工商登记地抚顺市东洲区绥化路(西段)38号楼1跃5层3号。
负责人:王春彦,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寋睿,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辽宁名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住所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石文镇三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陈万桂。
被执行人:陈万桂,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黄亚金,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抚顺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东欣小区5A号楼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58年6月24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抚顺开发区和风街方大上上城。
法定代表人:邵泽福。
被执行人:邵泽福,男,195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樊香芹,女,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抚顺市顺城区。
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与被执行人辽宁名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万桂、黄亚金、抚顺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邵泽福、樊香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辽0403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3日首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8年10月23日受理并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辽宁名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抚顺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泽福、樊香芹、陈万桂、黄亚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6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连带负担。
我院于2018年10月29日首次执行时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首次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2处房屋,拍卖成交款2202500元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抚顺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12处房屋(原系轮候查封)。经过一拍、二拍,因无人竞买,最终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最终流拍价1429951元抵偿债务。
另查,被执行人樊香芹、邵泽福名下有银行存款36400元,我院已经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
再查,该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有查询回执、拍卖房产手续、扣划银行存款手续、发放执行款手续等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执行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震
审 判 员  杨兆平
代理审判员  于翠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