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13执2160号
申请执行人:刘长军,男,1949年4月4日生,满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大连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的(2019)辽02民终1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长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354141.5元,执行费1594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