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213执恢328号
大连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或你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3民终1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54100元。
(2)案件执行费1594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
户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帐号:34×××91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月××日
承办人:***联系电话:87786075
本院地址:大连市金州区民主街21号邮编:1161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