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昌图县中心医院、沈阳天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17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昌图县中心医院。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昌图镇政府大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房海艳,女,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程,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天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兴凯湖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昌图县中心医院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天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2民终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昌图县中心医院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原判证据审查认定存在错误。在二审庭审中,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了4组新证据,但二审判决却表述申请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显然违背事实。二、原判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在二审庭审中,申请人已提出一审判决有诸多事实未予认定,如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延误工期、是否存在让他人违法挂靠或转包给他人施工、是否已完全履行案涉合同义务等问题,但二审判决却表述申请人对原审认定事实无异议,显然不符合庭审的实际情况。三、原判评判理由存在的问题。1、申请人虽然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章,但其是被欺骗形成的。经事后复核,定案表认定该工程核定造价为3,654,346.72元,超出实际造价597,138.82元。2、被申请人是否延误工期问题,不仅是确定其是否构成违约问题,也是确定其是否有权要求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问题,但原判仅以申请人并未就此提出反诉为由,对此未予认定显然不当。综上,由于原审在证据、事实认定及评判理由存在诸多问题,并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近60万元,故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程由被申请人沈阳天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完成并已实际交付验收,再审申请人昌图县中心医院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关于工程款的结算问题,经昌图县中心医院委托,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昌图县中心医院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负责人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原审法院按照结算审核报告中确认的数额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为支持其再审请求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该证据已在二审期间提交并经庭审质证。再审申请人主张其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章系被欺骗形成,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该主张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的其他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原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昌图县中心医院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昌图县中心医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丁 海
审 判 员  刘 冰
审 判 员  钟 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宁宁
书 记 员  丁威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