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执恢2097号
申请人:大连建发新型空心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景田,系经理。
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荣斌。
申请执行人大连建发新型空心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甘民初字第55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所述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甘民初字第5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岩松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李 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