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大竹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民初4726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男,生于1969年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大竹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竹县东柳工业园区海银商混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朱海银。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大竹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收到案件受理费预交通知后七日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因此,该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丘赠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