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民初4726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男,生于1969年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大竹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竹县东柳工业园区海银商混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朱海银。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大竹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收到案件受理费预交通知后七日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因此,该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丘赠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