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1民初3314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代理人:杨天才,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书文,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竹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大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339550538J),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累丰村西禅社区**。
负责人:陶克成,经理。
原告***诉被告大竹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大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大竹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大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申请仲裁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大竹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大足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大竹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大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学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