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大竹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81民初556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绍年,四川省万源市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大竹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大竹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为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韩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