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6065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华斌,男,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白塔街道东大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2107003478。
法定代表人:陈维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朝兵,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南新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社区党校支路1号(环卫所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626565833。
法定代表人:陈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重庆智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君,重庆智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洪国,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南新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许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8.6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邹 平
人民陪审员 陈 邹
人民陪审员 钟广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白 杨
书记员胡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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