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4民初2149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四川省大竹县人。
被告: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724000013992,住所地大竹县白塔街道东大街49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俊
人民陪审员 王 轩
人民陪审员 邱才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