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竹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某某、大竹县胜宇公路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民终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白塔街道东大街49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竹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竹阳街道竹海路东段763号。
法定代表人:彭维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原审第三人:大竹县胜宇公路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白塔街道沙桥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廖泽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竹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原审第三人大竹县胜宇公路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20)川1724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4月20向提交书面申请称已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 兴
审判员 陈 洁
审判员 孙 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