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1702行初124号
原告***,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宣汉县人,务农,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代理人叶小彪,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雷,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绥定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熊明霜,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明。
委托代理人黄先平,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白塔街道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维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林。
原告***与被告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孙四妹
人民陪审员 肖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武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