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1702行初124号

原告***,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宣汉县人,务农,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代理人叶小彪,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雷,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绥定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熊明霜,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明。

委托代理人黄先平,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白塔街道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维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林。

原告***与被告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孙四妹

人民陪审员  肖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武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