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981民初81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自由职业,高中文化,住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440************977。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自由职业,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440************935。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军,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浚明,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自由职业,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440************910。
被告:高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高州市南湖塘泰华苑C梯201房。
法定代表人:叶海,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高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8年5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伙协议建设高州市*******田头屋段工程新农村公路,当时双方约定由原告投资人民币300000元,工程完工后由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润人民币90566元,现工程正式完工,被告***没有支付工程款及利润给两原告,被告***是高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该路段的施工队的负责人,高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对工程款及利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所欠两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润人民币90566元,被告高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投资三十万元与我合伙做工程,但是材料费贵了,没有赚到钱,没有利润90566元。
被告高州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我是不清楚的,我也没有授权给***与任何人做工程,我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伙与我公司无关。2、我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甲方的资金来源经过我公司下放到工地花费各项费用直至到项目的完成。3、作为合伙协议各方都应该清楚投资风险,这个项目是签订合同到完成有一个过程,材料的升价和工人工资的提升,合伙经营是各负盈亏的,原告签订合伙协议应当认识到存在亏损的风险。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3日,高州市分界镇人民政府作为甲方,高州市******民委员会作为乙方,高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东方村道田头屋段工程.新农村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二建公司承包高州市*******田头屋段工程硬底化工程施工,工期为90天,起止时间是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8月3日,合同同时约定工程承包价为630066元,由甲、乙两方共同负责支付,合同签订后,二建公司指派被告***为该施工队的负责人。2018年5月2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合伙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如下:高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叶海与高州市*******田头屋段工程新农村公路建设签订施工承包合同。高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委托本协议甲方***全面负责施工和结算。该工程承包结算金额为¥63.0066万元,其中珠海供电局负责支付扶贫款¥30万元,群众自筹¥11.1546万元,上级有关部门下划补助款21.8520万元。该工程带资成本水泥20万元,碎石9.5万元,清水沙7万元,工人工资6.8万元,其他杂支1.6万元,合计44.9万元。乙方负责带资25万元,剩余部分由甲方负责带资。该工程产生的利润为18.1066万元,甲乙双方各占50%的利润(即各的9.0566万元)。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负责安全、质量和验收,如造成安全不到位,质量问题和验收不合格,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该合同结算款其中珠海供电局扶贫款30万元、村民自筹11.546万元,要在该工程施工完毕20天甲方负责全额追收回给乙方。上级有关部门下划的补助款21.8520元要在该工程施工完毕60天甲方负责全额追收回给乙方;该款及乙方的带资款甲方不得挪为它用。乙方负责来料验收和资金25万元,其中自签好协议后,首付10万元,在5月15日付余下20万元。除以上约定的费用,其他产生的费用乙方不负责。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附有承包合同和施工委托书。
被告***在甲方处签名确认,原告***、***在乙方处签名确认,协议书签订后,两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投资款300000元。被告***已对涉案工程施工验收完毕,期间,被告***只按协议约定支付了利润30000元,余下的利润款及投资款300000元未支付给原告,致成纠纷。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本院依法判决:一、请求被告***支付所欠两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润人民币90566元,被告高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投资款及利润款的事实,有两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伙协议书》证实,该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协议,被告***应按协议的约定返还投资款及利润款给原告,期间,被告***已支付了30000元利润款,应在本案中减除,被告***辩称已支付了60000元利润款,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方只承认通过微信方式支付了30000元,因此,本案只认定被告***已支付了30000元的利润款给原告。被告***认为涉案工程因未能如期完工,造成材料费、工费涨价,不存在利润款,不同意偿还利润款的主张不成立,主要理由是涉案工程未能如期完成的原因并不是原告方造成,《合伙协议书》中双方也没有约定投资后风险承担问题,且被告***提供的工费、材料费只是其单方支付费用,原告不予认可,因此,被告的该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确认。被告***应承担返还投资款30万元及利润款60566元给原告的民事责任。原告起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二建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从原告提供的由二建公司出具给被告***的证明证实,***是二建公司施工队的负责人,《合伙协议书》中注明“本协议附有承包合同和施工委托书”,很明显,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伙协议时,被告***提供有委托书使原告有理由相信***是代表二建公司的,在庭审中,被告***承认其是挂靠二建公司承建涉案工程,二建公司在庭审上承认其是收取***的管理费,因此,可以认定两被告之间是挂靠与被挂靠关系,原告起诉请求被告二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理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投资款30万元及支付利润款60566元给原告***、***。
二、被告高州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79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55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凌小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