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财保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305号(瑞丰花苑)A3栋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81219F。
诉讼代表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系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186号附1号ALG-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3466031L。
法定代表人:段佳玲,行长。
诉讼代理人:高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魏云鹏,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告丁长会、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加来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世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渝0105民初27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丁长会、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加来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世福名下价值2300万元的财产。2019年12月2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12民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破产。2020年4月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以其破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价值2300万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的解除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善浩
书 记 员 陈亚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