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5752号
原告:***,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渭川,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洪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305号(瑞丰花苑)A3栋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81219F。
法定代表人:杨世福,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 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谢 茜
书 记 员 罗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