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25859号
原告: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街道空港大道305号(瑞丰花苑)A3栋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81219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讼代表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6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告:***,女,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陶 立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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